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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》白話解讀:機台分類、無照刑責與賭博紅線

在 Google 搜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」或「第15條」的人,常常只找得到法條原文——條文到底在說什麼?無照營業會怎樣?夾娃娃機店受不受管?這篇把整部條例翻成白話:它在管什麼、關鍵條文逐條拆解、罰則有多重,以及它跟線上遊戲的關係。先說清楚:本文是法規科普、不是法律意見,個案請洽律師;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。

作者:內德 NED ・ 類型:法規科普 ・ 更新:2026-07

重點摘要

  • 這部法管的是實體電子遊戲場(街機店、鋼珠與娛樂類機台的營業場所),三大核心:機台評鑑分類、營業級別證與普通級/限制級分級、營業行為限制。不管線上遊戲。
  • 第15條+第22條:沒領「營業級別證」就開電子遊戲場是刑事責任——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~250 萬元罰金(釋字第 646 號認定合憲)。
  • 第17條+第14條:場內不得涉及賭博;獎品不得是現金或有價證券、業者不得買回獎品——「把分數變回錢」就是整部法的紅線。
  • 線上社交遊戲的合法界線看的是刑法賭博罪(能否兌現),不是這部法——判準詳見〈出金合法嗎〉與〈社交型 vs 真錢型〉。本站僅介紹不可兌現的合法社交遊戲。
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白話解讀主題示意圖:法典與天平
▲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白話解讀・主題示意圖

一、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》在管什麼?

這部條例公布於民國 89 年(2000 年),現行版本最後修正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,中央主管機關是經濟部、地方是直轄市與縣市政府。它管的對象非常具體:實體的電子遊戲場——街機店、鋼珠店、擺放娛樂類機台的營業場所。整部法濃縮起來就是三件事:

  • 機台要評鑑分類(第4條):什麼算「電子遊戲機」、屬於益智/鋼珠/娛樂哪一類,由主管機關依評鑑機制認定,機台本身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的設計。
  • 場所要領證分級(第5、9、15條):營業必須領有「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」,分普通級(僅益智類,一般大眾可入場)與限制級(鋼珠類、娛樂類,僅限 18 歲以上),同一場所不得混合級別;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、高中、職校、醫院五十公尺以上(不少縣市的自治條例訂得更遠),並符合都市計畫、建築與消防法規。
  • 營業行為有紅線(第14、17條):入場年齡、支付方式、獎品上限都有規定,而最核心的一條是——不得涉及賭博、不得變相兌換現金

二、第4條白話拆解:什麼是「電子遊戲機」?分哪三類?

條文重點: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、電子、電腦、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,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、圖案、動作的遊樂機具,或發射鋼珠、鋼片的機具;但未具影像圖案、僅供兒童騎乘者不算。機台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的設計及裝置,分為益智類、鋼珠類、娛樂類三類,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白話:投籃機、跳舞機、賽車機這類比技術的,多屬「益智類」;柏青哥式的打珠台是「鋼珠類」;撲克、麻將、水果盤這種以分數輸贏為內容的機台是「娛樂類」——後兩類只能出現在限制級場所。至於只會搖來搖去、沒有螢幕畫面的兒童搖搖車,根本不算電子遊戲機。

常見誤解:「機台算哪一類,看名字或外觀就知道。」錯——分類靠主管機關的評鑑機制個案認定,不是業者自己說了算。同一種夾娃娃機,符不符合「保夾」等條件,評鑑結論可能完全不同(詳見文末 FAQ)。

三、第15條 × 第22條白話拆解:無照營業是「刑事責任」

條文重點:第15條:「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。」第22條: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,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
白話:開電子遊戲場不是辦好公司或商業登記就能開,還要有一張專屬的「營業級別證」。沒有這張證就擺機台做生意,不是行政罰鍰、是刑事犯罪:最高一年有期徒刑,罰金 50 萬元起跳、上限 250 萬元。這正是第 15 條常被搜尋的原因——實務上大量「店面偷擺娛樂類機台」的案件,就是依第 15 條、第 22 條移送法辦。司法院釋字第 646 號解釋(2008)也確認這條刑罰合憲,理由很直接:統計上查獲的無照電子遊戲場,九成以上涉及賭博。

常見誤解:「我有商業登記、有開發票,就是合法營業。」一般商業登記不等於營業級別證。另外,2000 年的舊條文寫的是「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」,105 年修法後已改成「未領有營業級別證」——網路上不少舊文章仍在引用舊條文,查證請以現行版本為準。

四、第17條白話拆解:六大營業限制,賭博是絕對紅線

條文重點:經營者應遵守六款義務——①普通級禁止未滿 15 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;②限制級禁止未滿 18 歲者進入;③明顯處懸掛營業級別證;④入口標示級別與年齡限制;⑤機台不得使用真幣、信用卡、金融卡、儲值卡等支付工具,代幣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;⑥不得有涉及賭博、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。從業人員得要求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。

白話:前四款管年齡與標示;第五款是要切斷「機台↔現金」的直接通道——機台不能直接吃鈔票、刷卡儲值,代幣也不能做得跟真錢一樣。第六款則是整部法的靈魂。再搭配第 14 條:獎品不得是現金或有價證券、業者不得買回提供給客人的獎品、限制級單次兌換上限二千元/普通級一千元。合起來一句話:玩可以,把分數變回錢,不行——這跟我們在〈出金合法嗎〉講的線上判準,邏輯完全一致。

常見誤解:「用代幣開分、店家回收獎品折現,只是業界通融。」業者買回獎品就是變相兌現,直接落入賭博的範疇;涉賭除了行為人可能觸犯刑法賭博罪,依第 31 條主管機關應命該場所停業,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廢止營業級別證——店直接沒了。

五、罰則概觀:哪些是刑事、哪些是行政罰

  • 無照經營(違反第15條):刑事責任——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得併科 50 萬~250 萬元罰金(第22條)。
  • 場內涉及賭博(違反第17條第1項第6款):行為人另依刑法賭博罪等規定處罰;場所由主管機關命停業,判決有罪確定後廢止營業級別證與登記(第31條)。
  • 其他違規(年齡管制、未掛證標示、獎品超額或提供現金等):行政罰鍰,情節重大或屢犯者可命停業乃至廢證。

一句話總結量級:行政瑕疵罰錢,無照與涉賭是刑事,而且涉賭會直接終結整間店的營業資格。

六、這部法管得到線上遊戲嗎?

管不到。整部條例從機台定義、場所距離到級別證,管的都是實體場所與實體機台;線上老虎機、手機博弈 App、LINE 上的社交 casino,都不是條例所稱的「電子遊戲場」。但這不代表線上就沒有界線——線上的合法判準主要是刑法賭博罪(第 266、268 條),關鍵只有一個:遊戲幣能不能兌換成現金或財物。官方明定不可兌現的社交遊戲屬合法娛樂;主打「出金、換現金」的真錢平台,無論包裝成什麼形式都有刑事風險。想把線上判準一次搞懂,請看〈LINE娛樂城出金合法嗎〉與〈社交型 vs 真錢型老虎機差在哪〉。有趣的是,實體與線上的規範邏輯殊途同歸:娛樂歸娛樂,錢歸錢,兩者一旦打通就是違法。本站立場照舊——只介紹官方明定遊戲幣不可兌現的合法社交遊戲。

本頁為法規科普內容、並非法律意見,個案請諮詢律師;條文內容以全國法規資料庫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》現行版本(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)為準。本站不指涉任何特定業者,僅就法規要件作一般性說明;本站僅介紹合法、遊戲幣不可兌換現金的休閒社交遊戲,不提供、不媒介任何現金交易。請理性遊戲,未滿 18 歲請勿遊玩。

常見問題 FAQ

夾娃娃機店也受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》管嗎?

不一定。俗稱夾娃娃機的「選物販賣機」須經經濟部個案評鑑:符合保證取物(保夾)等條件、被評定為「非屬電子遊戲機」的機台,以一般商業與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規範管理,不需要營業級別證;未通過評鑑、具電子遊戲機性質的機台,仍適用本條例。個案以主管機關評鑑結果為準。

家裡放一台街機或遊戲機台,違法嗎?

本條例規範的是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」的營業行為。純粹自用、不對外收費營業,不涉及營業級別證的問題。但如果把機台擺出來供不特定人投幣消費,就屬營業行為,須依本條例辦理;若機台用於賭博,另涉刑法賭博罪。

限制級和普通級電子遊戲場,年齡限制差在哪?

依第17條,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;普通級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。業者應在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與入場年齡限制,從業人員並得要求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。

電子遊戲場的獎品可以換現金嗎?

不行。第14條明定獎品不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,業者也不得買回提供給客人的獎品;限制級每次兌換上限新臺幣二千元、普通級一千元。第17條並禁止涉及賭博。只要出現「換現金、業者回收獎品」,就已踩到紅線。

這部法管得到線上老虎機或手機博弈遊戲嗎?

管不到。本條例的對象是實體營業場所與機台。線上遊戲的合法界線主要看刑法賭博罪——遊戲幣能否兌換成現金或財物。官方明定不可兌現的社交遊戲屬合法娛樂;主打出金換現的真錢平台則有法律風險。